david0zan 發表於 2011-3-11 07:59:13

提供一下改機可能觸犯的法條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80&t=321977&p=12
F大從改機凹到盜版軟體凹到唱歌。
然後你想證明什麼,證明「在家裡唱歌不犯法」所以「改機」、「盜版」行為不犯法?

如果法律邏輯可以那麼簡單的推理,那麼我們背法條就不用背的那麼辛苦了......

要來凹歌哦,基本上音樂著作,不,所有的智慧財產權依性質,有「重製」權及「公開演出」權。(當然還有其他的財產與人格權)

第 22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
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
之。但電腦程式著作,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
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第 26 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
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
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今天你買回家的唱片,不可以重製逾越51條合理使用的範圍,不能錄音或是COPY,這是著作權人的「重製」權。
今天你如果要開演唱會唱某首歌,那麼是「公開演出」,著作權人享有「公開演出」權。


我說過了,你的文章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沒有受過基本的法學訓練,錯誤錯的太多連吐嘈都不知道從何開始。
比方說
1、著作權法裡的「公開播送」權一定是指經過傳播媒體放送的行為。你自己唱歌除非被播送到全國,不然根本與「公開播送」權毫無關係。
2、「唱歌」從來都不是「重製權」,著作權法上面對於重製的定義是什麼,對於「公開演出」的定義是什麼,不要再凹了,法條就寫的很清楚。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

你可以再繼續說你在家裡唱歌是一種「重製」行為沒關係。我剛剛舉的都還不是什麼學說或實務見解,都是整部著作權法一望即知的東西,在要跟人家凹之前,老師有叫你先去作功課,你不聽嘛!

k7410 發表於 2013-8-11 01:07:52

慢慢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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