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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府誘騙林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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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1 20:43: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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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軍方對台灣義民軍無法以軍事取勝,台灣總督府即再次展開假招降的騙局,於是派專管招降事宜的總督府事務囑託官.白井新太郎及台南縣囑託官.富地近思等人,與打狗(高雄)的富商陳中和、鳳山街長陳少山、鳳山富商林璣璋、台南縣參事許廷光、阿緱辦務署參事蘇雲梯等御用紳士進行對林小貓的遊說工作。這些人進入加禮山(當時稱該地原住民為加禮番,所居山區為加禮山),加上以林小貓的兒子林豺業已被日軍俘虜釋回等方式向林小貓勸降。
林小貓正在山中準備攻敵,對勸降之事毫不為所動。日本當局欲想誘騙林小貓頗費心機再三透過御用紳士以甜言與利誘加以勸說。
陳中和及林璣璋連袂訪林小貓,陳中和以辜顯榮為例,說明辜極力支持日本人,日本人對他也不錯,他近日將獲得台灣鹽務總館的組合長。也就是台灣鹽業的獨佔,其利益之大為由向林小貓說明。
林璣璋接著以鹽業的製造、運輸、販賣等工作將分配給與合作的人,這稱為「收攬人心」,把利益與合作人士分享。又以不合作的下場來恐嚇。
陳中和和林璣璋二人一唱一合,以兵威以利誘,讓林小貓無言以對。
林小貓的實際情形是十分惡劣的。日本人在民政局長後藤新平的主政下在一八九八年八月頒佈「保甲條例」(律令二十一號),把原創立於中國宋代王安石之手,於清國亦利用此保甲制度,加以強化。(保甲條例七條之一 :使之為警察政治負起補助責任,而成為台灣統治最低級的基層機構。)此時的保甲制度,在警察管轄下負連帶責任,相互監視,相互密告等。對於鎮壓抗日義民軍有很大的殺傷力。又在同年十一月公佈「匪徒刑罰令」(律令第二十四號),對日本人認為的「土匪」、「匪徒」警察就可以肆意屠殺的法令。(一八九七年至一九○一年五年間計有抗日義士八千三十人被捕、處死有三千四百七十三人。一九○二年又有四千五百八十一人被執行死刑的記錄。深信不在總督府記錄的遠遠超過此數。)在這二條惡法下林小貓的生存空間十分小。根本談不上擴大武裝。如今二位御用紳士來訪,何言以對。
林小貓仍然是採取持續抗戰。
林小貓以勝利者的姿態在一八九九年四月提出十條要求,兒玉總督對接受這要求。為取信並由阿緱廳發給「十大要求准許書」後,林小貓遂在五月二十日率領部屬下山停戰。被准許的所謂十大要求即是:
1. 同意林小貓居住于後壁林。
2. 對開墾後壁林荒地免除繳稅。
3. 日本官吏不得往來後壁林。
4. 部屬如有犯罪、可提訴于林小貓、日方不得擅自搜捕。
5. 該地方如有犯罪者、由林小貓逮捕交官。
6. 同意林小貓等攜帶武器、如有誤被日方逮捕者、由林小貓交保釋放。
7. 保護林小貓以前所保有的債權、並補償被剝奪的財產。
8. 不追究林小貓等的前非、如有被捕者當即釋放。
9. 日本當局應推誠待林小貓、林小貓亦改過自新。
10. 日本當局應支給林小貓補助金二千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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