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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撤廢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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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1 21:48: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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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法是日本政府賦予台灣總督的特別立法大權。總督的命令等於是法律。當時台灣的法律有「匪徒刑罰令」來對付反抗者、有連座的「保甲制度」來維持治安、有「浮浪者取締規則」來對付思想不合殖民者的要求,尚有如「阿片煙令」等法令。但一九二一年即是六三法的施行期限將期滿,因此,在一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林獻堂等新民會會員共有二○○餘人乃在東京麴町區富士見町基督教教會召開了反對六三法的示威集會,在當場有蔡培火、鄭松筠等十多個人一起登壇高呼「還我自治權」「撤廢六三法」等口號。
林呈祿及蔡惠如等人認為總督府的委任立法權遲早必被撤廢,林呈祿他在「台灣青年」第五號以「六三源問題之歸著點」為題發表論文,謂「總督之委任立法權,早晚當然是要撤廢的,施行於台灣的法律,歸根究底,將來是要在帝國議會制定,到了相當的時期,眾議院選舉法,當然也不得不施行於台灣。就台灣住民中公選代表者,送往帝國議會,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如此見解: 是以憲法當然會施行於台灣; 而且施行於台灣的法律,得與內地一樣立法為前題; 此即純理論上之結論。…六三法之問題歸結點,從純理論而言,將來是要撤廢特別統治,在帝國議會處於同一立法。但從實上而言,遠不及更進一層,設置台灣特別代議機關; 使之發揮特別立法權能,較有意義。 因此引出一個共識即「六三法」要求撤廢運動是消極的方法,等于否認台灣的特殊性及台灣民族主義,同時會招來肯定內地延長主義的後果,所以應中止六三法撤廢運動,而來推行具有強調台灣特殊性、積極性意義的「台灣議會設置運動」。也就是把日本帝國議會委任台灣總督府的律令制定權,改為台灣議會的立法權,這在理論上不但可以避免和田總督所提倡的「內地延長主義」正面衝突,實際上也可以剝奪總督的特別立法權。
這種「設置台灣議會」的主張,比起只求廢除六三法更為台灣人所接受。於是,「台灣議會設置運動」成為當時所有海內外台灣人共同推行的有台灣意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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