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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濱田彌兵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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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5 14:55: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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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自從鄭芝龍取代顏思齊的龍頭地位後,顏思齊的振泉黨變成了一官黨,台灣海峽、中國沿海、日本及朝鮮的制海權漸漸移轉到一官黨手中,凡航行東亞地區的船隻,若無鄭芝龍的令旗,被搶的機率超過百分之五十,若只計算福建沿海,則百分之百被搶。連擁有二千兵力的紅毛人為了省事亦偷偷地繳付了二面令旗,很失荷人顏面,但又何奈。
在日本長崎港的濱田彌兵衛身材高大,年少時加入海上工作,鍛鍊出堅強體魄,也因為在海上工作,無形也成了倭寇。在二十多年航海生活中,他對中國沿海有許多實地接觸,並建立了很好的業務管道。他發覺生絲在日本與在中國出口地價格上有極大的差異,是難得的賺錢機會,因而說服長崎的大商人野藤次郎,投資向中國購買生絲,經荷蘭人所管的台灣轉運至日本,如此將產生巨大的利益。
當時日本的生絲全由鄭芝龍所控制,在生產地採購,只要是現銀出手,都可以買到貨;雖然要運到日本會遭受到鄭一官的阻礙,因鄭一官將日本市場視為自己獨佔,不容他人指染,但若要運到大員則沒有這個問題。因為大員在荷蘭人的佔領下,是中國貨品進入歐洲的門戶。濱田認為唐人不會想到若生絲運到台灣再轉運到日本。況且荷蘭人也向鄭芝龍購買二支令旗。荷蘭人不願讓外人知道他們用日本人的名義買了二隻戎克船的令旗,所以船常閒置在大員港,濱田認為只要僱用荷蘭人的船將貨從泉州載至大員,然後再用我們的船轉運回日本,這就有暴利可圖。
野藤次郎得知濱田彌兵衛的計畫,為了安全起見,野藤向他的好友長崎代官(市長之職)未次平藏表達需要幫助。濱田彌兵衛也曾在未次平藏所擁有的船擔任過船長。
一六二六年(天啟六年)濱田彌兵衛先至泉州,以現款向大盤商蔡得遠購足二萬斤的生絲,言明將派船來載貨運到大員,貨品暫時停放在蔡得遠的倉庫。接著濱田彌兵衛與日本長崎代官未次平藏、日商野藤次郎及來到大員。
一如常態,日本人攜來大量白銀在大員採購大量的鹿皮,然後向荷蘭駐台灣長官偉斯雇用戎克船到泉州取貨。偉斯對來自日本的長崎代官十分冷淡,非但拒絕出租戎克船,還禁止日本人派遣其他船隻赴中國取貨,甚至要日人付十一稅(即10%)。尤其是付稅之事,日人在日本對荷蘭人所做的生意並沒有要付稅,如今荷蘭人竟然要求日本人付稅。此事無法解決,日人只得於大員過冬。偉斯極不滿日本人將荷蘭人向鄭芝龍購買令旗的事當成生意處理,還四處宣傳,豈不是宣揚荷蘭人向鄭投降。
日人更是不滿,一項有利的投資變成必須付出額外的稅金,又在運輸上的困擾使血本無歸。
次年(一六二七年),荷蘭東印度公司派遣特別代表團赴日,因日本一直以強硬的態度對付白人,並揚言要封鎖港口禁止與白人交易,荷蘭人体認到必需改善日荷間的貿易關係。這特別代表團團長為第三任台灣長官奴易玆。他到大員後,濱田彌兵衛便要求雇用二艘戎克船。奴易玆為了求得在長崎談判的順利,很爽快的答應了濱田的要求,但私下卻對偉斯訓示,依公司囑附,不得派船赴中國將日人所購絲絹運至大員,一旦答應便是喪權辱國。奴易茲於六月二十四日赴日。奴易玆離台後,偉斯照樣拒絕濱田的派船要求,引起日人憤怒,決意要在日本向荷蘭人報復。

圖 24 濱田彌兵衛事件中荷人奴易茲被日人所擒圖,荷人繪
濱田彌兵衛於是夥同新港社士著理迦(Dilcka)等十六人及中國通事二人潛行返日,在日本獲得長崎代官未次平藏的協助,以台灣人民的代表向日本長崎政府控訴荷人之壓迫,請求日本派軍保護台灣。德川將軍獲知後,對荷蘭特別代表團採取不理睬的冷漠態度,奴易玆苦苦久等不獲得德川將軍接見,於十二月憤然回到大員。當然奴易茲的企圖改善日荷貿易關係也無成績。
濱田彌兵衛對投資者野藤次郎的損失耿耿於懷,又隔一年(一六二八年,明崇禎元年)四月下旬,濱田彌兵衛從日本帶領二船再度來台,因隨船人員達四百七十多人,而新港社的土著亦隨船返台,引起荷人之猜忌,於是大搜其船,果然發現大批武器彈藥,乃悉數奪取,並以以叛國罪名拘捕新港社土著十一人(原本去日本時是十六位原住民但在旅行中有五人喪生)及中國通事二人,又沒收日本將軍所贈新港原住民的禮品,濱田及其隨員被解除武裝,留置大員城中,既無法赴福建運回其生絲,又不獲准離境。濱田乃陷入進退維谷之困境。
圖 25 濱田彌兵衛事件中荷人奴易茲被日人所擒圖
六月二十九日,濱田彌兵衛率十二從人至熱蘭遮城,佯稱獲得日本政府的信函,將有利於日荷關係,要求晉見長官。奴易茲正對日荷關係十分頭痛,一聽有日本政府來函,立即開大門迎接,率四名官員在長官廳舍中欲與濱田展開會談。濱田彌兵衛及其隨從皆暗藏利刃於懷,一行人一入長官廳舍,十多人立刻亮出尖刀,將在場的八名荷蘭人制服。濱田用尖刀抵住奴易茲脖子(如圖25日人所繪),在生命遭受到威脅下,在廳舍之外,荷蘭人雖聚集了一百多名士兵,也無法改變人質被挾持的困境。在槍戰的過程中荷兵有三人中彈身亡。雙方相持五日後,荷人屈服,濱田與奴易玆簽訂立下列五點協議:
1. 荷方以奴易玆之子Laurens、商務員毛澤爾、范登、哈特曼(Hartman)、Moercoert等五人為人質,乘坐日船;日方以濱田之子等五人為質,乘坐荷船;與濱田同時回航日本,俟抵日後交換人質。
2. 立即釋放被拘捕下獄之十一名土著及二名中國通事。
3. 日本賜給新港社土著之禮物,前為荷方沒收,應予發還。
4. 為保證日人之安全,在啟帆赴日之前,荷人須將進港船舵皆收起上岸。
5. 日本在中國遺留絲絹二萬斤,濱田彌兵衛等企圖取回時受荷人阻礙,以致現在已為海盜鄭芝龍所獲,荷人應賠償其損失;又數年前以未付輸出稅而沒收的一千五百斤絲絹亦應予發還。
協議即成,當天雙方交換人質。
七月五日,荷方將庫存的生絲12053斤交與日人,不足額7947斤以每百斤以日本市場大盤價14.10金元之現金支付,日人釋放奴易玆。濱田一行則於七月七日離臺返日。七月二十五日抵日。
當荷蘭人質抵達日本之後,日方在未次平藏的堅持下不承認濱田的協議,將荷蘭人質與船員一起捉住並鎖入監獄,同時又封閉荷蘭在平戶之商館及船舶。荷方知事態嚴重意圖力挽狂瀾,由在巴達維亞的總督下令革除奴易玆在台之長官職,改派漢斯.普特曼斯為第四任台灣長官,並遣使赴日斡旋,但日方態度強硬,再開通市之事遂懸而未決。
從一六二八 ~ 一六三二年(崇禎五年)五年間,荷人因日本封閉商館,在東方的利益受到重大挫折,以為日本所銜恨唯奴易茲一人而已,故決定犧牲奴易玆的自由,在一六三二年將奴易玆五花大綁押赴日本服刑以為懲戒,再度遣使赴日要求開市。是年長崎代官未次平藏已經去世,終獲日人允許,釋放以前所囚禁的荷蘭人質,但奴易玆仍然需幽禁於平戶民家,奴易玆之子則因患赤痢於年底死於拘留所中。荷蘭在平戶之商館及船舶雖有短暫開放,但隨即再度封閉。
一六三六年,荷人派卡侖(Francois Caroc)為特使,專程從巴達維亞到日本,獻青銅燭臺七百九十六斤給日本的日光市的東照宮,表明向日方請罪,並要求釋放原任台灣第三任的長奴易玆,日方同意後,奴易茲才被救出日本,並結束日荷之間長達十二年的貿易糾紛。
圖 26 日光市的東照宮
這個青銅燭台至今仍然存在於日光市東照宮。東照宮是為日本德川家康所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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