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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稅及大小結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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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5 14:55: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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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特曼斯(Hans Putmans 1629~1636)在一六二四年以下級商務員進入東印度公司,二年後昇任為商務員,又隔一年升為市政委員會主席,在馬卡姆王(Macarm)攻擊巴達維亞城時有戰功,一六二九年發表為第四任駐台長官。
一六二九年(祟禎二年),荷蘭人在台灣已嚐到了經濟上的利益,所以第四任長官漢斯.普特曼斯對原住民採取鐵腕政策,多次使用武力,首先從新港社下手。荷人原本在三年前已制服新港社,但普特曼斯以新港住民隱匿逃犯為由,焚毀與濱田彌兵衛前往日本朝貢的理加等十一人之住宅,全社住民恐慌,逃避於山中。後循平埔族處罰慣例,罰新築荷人住家一幢,豬三十頭,米十包,准住民歸社。
麻豆酋長企圖潛渡日本,普特曼斯因而起用麻豆酋長為遠征軍隊長以羈縻之。此策成功,普特曼斯想出一個方法,就是以最先臣服的新港社人去攻擊其他番社,若不去攻擊則犯了「不馴服罪」,一律上絞刑台處死,利用新港社的青壯年為荷蘭人賣命,普特曼斯稱之為「血稅」。原住民除了付出每人每年一張鹿皮的「人頭稅」外,尚支付此種「血稅」。
依血稅之原則,一六三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普特曼斯率新港社及附近部落住民四、五百名,進攻大員東南十二荷里的Taccorejangh。次年一月八日,普特曼斯再度帶領新港社人出征蕭?社。原住民交出酋長及其首腦七人,假新港人之手殺之。一月十一日進兵大武?社。普特曼斯四度出兵鎮壓蕭?社、大目降社和小琉球社。
普特曼斯甚為得意的向荷蘭東印度公司報告血稅的優點。雖在台灣長期駐有二千名荷軍,但因佔領地日益擴大,漸已不敷使用。若增派荷軍將使公司利潤下降,況且荷軍大多為來自歐洲各國的傭兵,成本也高。為有效地、順利地達成少數人統治大多數人,必需利用當地土著,訓練他們成為鷹犬,如此僅付出非常小的代價,就可達成統治目標,進而產生經濟利益。普特曼斯認為若血稅實行順利,亦可擴張成為攻擊澳門、中國的力量,也就是「以夷制夷」的政策。
另外普特曼斯引進原在中南美洲新大陸所實行的歐洲式農場奴隸制,在加上在巴達維亞已實行過的「甲斐丹」(China Captain)的勞工包辦制、再加上中國農耕習慣,這三樣不同性質的制度混合成台灣特有的殖民地奴隸結構,稱為「大小結首」制。
大小結首制是一種勞動結構,合數十個人為一結,通力合作,以曉事多者為首,名為小結首。合數十小結首,中舉一個有力公正能服眾者為首,名曰大結首。有事則荷人以是問於大結首,而大結首以是問於小結首,然後有條不紊。視其人多寡,授之以未開地,墾成眾佃公分,人人得若干甲地。
普特曼斯更進一步實行土地官有制,以「耕田輸租」的方式,將漢人開墾的田園統歸為荷蘭皇帝所有,稱為王田。這個土地官有的觀念和制度,由歷代外來統治者繼承,成為掠奪台灣土地的合法化的依據。與台灣的土地官有制相比,當時中國的土地私有制已經非常鞏固。既然把所有的土地統歸官有,耕種該土地的漢人就難免受到官方的田賦、地租及農具耕牛借貸費等好幾重的剝削。荷蘭人以「耕田輸租」的名義,把所有田園分為上、中、下三等則,以所定稅率徵收租賦,徵量很重。其徵收方法和中國相差甚遠。有人云「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中土止有田,台灣兼有園,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穀,中土改折(折現款),台灣止納本色(穀物)。」這種殖民地的剝削,一直沿襲下來,實質上仍然存在於今日台灣。

普特曼斯為達成巴達維亞所交付的責任交付額,提出加重「人頭稅」和「人頭稅附加稅」的辦法來完成任務。西洋式奴隸剝削制度是「人頭稅」和「人頭稅附加稅」加在奴隸開拓者的身上,這是把人當做物品來徵課的辦法,也象徵著殖民地的命運。以人身為徵稅對象的非人道制度,一貫由歷代的外來統治者沿用,在清朝時代改稱為「丁糧」或「丁口銀」,日本時代再改為「戶稅」和「戶稅割一附加稅」。就在不久前(一九六○年代),台灣還有名為「戶稅」的以人身為徵稅對象的稅制。
房屋稅:民宅佔地,可深44公尺,但寬度以10公尺為限。屋主必須向荷政府登記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產權證明,政府就根據登記資料來向屋主課稅。大員市街道的寬度約為15~30公尺。一六三五年時,只有三條街,東西向的二條以及一條南北向的街。

普特曼斯在外交上採取與鄭芝龍友好的策略,一六三○年(崇禎三年),在鄭芝龍的強大武力的影響下,雙方訂定荷蘭與鄭氏船隻的航海協定。鄭芝龍亦曾親筆寫信給巴達維亞總督,推薦普特曼斯延續任期。一六三五年,荷人因海戰失利,不得不放棄與中國自由貿易的要求,對商船獲准來台已感滿足,但荷人也獲得了夢寐以求的商品:絲綢、瓷器等,使台灣成為荷蘭的東西貿易中極重要的轉運基地。
在漢人移民方面,東印度公司總督了解大員急需大量的奴工,又有鑒於大明內部動盪不安,故派福建出身的漢人蘇鳴崗(Bencon)到福建遊說鄉親,勸說想脫離苦難的中國人到海外的大員開墾無主的土地,一時反應熱烈,大量漢人正想脫離兵災連年的老家,雖然可能無法再回來,眾人仍趨之若鶩。一六三一年四月三日,一百七十七名漢人移民乘坐東印度公司的船抵達大員。此外,在廈門等船者還有一千多人。在荷蘭統治者的眼中,蘇鳴崗所謂的移民其實是奴隸的輸入。輸入的漢人奴隸立即編入大小結首制內,從事指定的開墾農耕工作,生產項目是以外銷為主的糖和米。當然人頭稅、人頭附加稅、十分之一稅、十分之一關稅、?社稅亦是隨之而來。漢人奴工一多,又帶來另一項好處,即是侵入原住民的土地,亦即擴張荷蘭人的土地。
在經濟方面,因漢人大量從事森林開發、農業耕作,一六三六年出產白糖一萬二千斤、黑糖十一萬斤,因糖白、淨、純、顆粒結實,深受日人喜愛,並預估次年產量將將增為三十至四十萬斤。
一六二九年一月十日,有份荷人向東印度公司的報告稱:「到中國買賣,已獲取福州當局的默許。所以必得預先派戎克船到廈總門去。」商船從大員開至日本的有五艘、往巴達維亞的有二艘、其值達118萬盾(gulden)、依此獲利高達100%。一六三三年台灣一年的純利為96411荷盾。
普特曼斯在任期中被譽為細緻、能幹、外交手腕好、內部管理優良,使公司獲利高的人材,故曾延任一期。他三次鰥居,三次結婚,於一六三六年九月卸職返回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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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 明崇禎皇帝殺有功大將袁崇煥
一六三二第三任長官奴易茲Pieter Nuyts到日本服刑。
日本的鎖國政策:一六三三年(日本寬永十年、明祟禎六年)二月二十八日,長崎管理所訂下十七條規定,無特殊的核准奉書為證明的日本商船不得渡航海外。禁止日人到海外居住。外國商船必須在九月二十日前全部離開日本港口。一六三五年日本德川幕府頒佈鎖國令,驅逐所有外國人,也禁止日本人出國。此項鎖國政策直接是把日本與外界隔離開來。原本居住在北台灣的日本人也因鎖國政策而被屏除在外。這與中國的明、清禁海令是一模一樣的,公認海外之地無三小路用。
一六三五 李自成張獻忠合騷亂華北、內陸。
一六三六 皇太極即帝位,改國號為大清,改元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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