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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東京灣之投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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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7-25 15:43: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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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投降書」共分成英文與日文兩個文本,內容如下:

  吾等代表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及日本皇軍,接受一九四五年七月廿六日由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及大不列顛政府於波茨坦協議所擬訂的四個條款,和隨後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提出的附款,上述四強以下稱為聯合國。

  吾等宣佈:日本帝國大本營所屬之各地日本軍隊,暨在日本國控制下之所有軍隊,向聯合國無條件投降。

  吾等命令各地所有日本國軍隊及日本國臣民,終止敵對行為,保存船隻、飛機及非軍用財產,防止毀損,並嚴令日本政府各機關,履行聯合國最高司令官,或根據其指示所頒發之各項要求。

  大本營應立即命令一切日本國軍隊及日本國所控制之一切軍隊指揮官(無論現在何地)本身及其所屬一切軍隊,著即無條件投降。

  吾等命令所有官廳,陸、海軍人員,遵行並履行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為受降所發出或根據其委任所發出之一切佈告、命令及指示。並令該等人員繼續留守各自崗位,執行其非戰闘任務,以至聯合國司令官解除其任務為止。

  吾等即發佈命令,要求各級人員誠實履行波茨坦宣言各條款,暨為實施該宣言聯合國代表所要求之各條款。並約定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繼任者,同樣採取此項措施。

  吾等代表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承諾即時釋放現在日本控制下之所有聯合國俘虜及被拘留者。並對之加以保護,供給給養,立即送至指定地點。

  天皇及日本國政府之統治權限,為實行受降條款,採取措施時,置於聯合國最高司令官限制之下。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四分,於日本國東京灣上簽署。

  奉日本帝國天皇陛下及日本國政府與名義:重光癸

  奉日本帝國大本營命令與名義:梅津美治郎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時八分,於東京灣上,為美利堅合眾國、中華民國、大英聯合王國及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暨與日本處於交戰狀態之其他聯合諸國利益,接受上項降書。

     聯合國最高司令官 麥克阿瑟

     美利堅合眾國代表 尼米茲

     中華民國代表 徐永昌

     大英聯合王國代表 布魯斯•弗雷澤(海軍上將)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 德里維昂柯•普爾卡耶夫(陸軍中將)

  以下依次為澳大利亞湯瑪斯•布來梅上將,加拿大摩爾•科斯格來夫上校,法國雅各斯•列克雷克上將,荷蘭康拉德•赫爾弗里奇上將,紐西蘭昂納德•伊西德少將等各國代表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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