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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勞基法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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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08-10-2 21:23: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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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勞基法遣散費相關規定,勞基法遣散費計算,勞基法遣散證明單,勞基法/遣散,新制勞基法,資遣費,新制勞基法
勞基法遣散費分成兩種,一種是舊制另一種則是新制。
舊制
每滿一年有一個月遣散費,未滿的部分按照1個月計算(若薪水24000/12*7=14000)
新制
每滿一年有半個月遣散費,不滿的是照比例算(若薪水24000/12*7*0.5(新制)=7000)

另外如果雇主必須提前通知員工資遣時間,其規定如下: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臉書網友討論
2#
發表於 2013-6-30 01:00:52 | 只看該作者
呵呵,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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